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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黨支部黨員組織管理工作_71 要求退黨的黨員黨籍處置

第六章 黨支部黨員組織管理工作_71 要求退黨的黨員黨籍處置

71 要求退黨的黨員黨籍處置

《黨章》明確規定:“黨員有退黨的自由。”要求退黨的黨員,是指對那些改變了共產主義信仰,或者由於其他原因,不願意繼續做一個共產黨員而要求退黨的黨員,在弄清情況以後,經支部黨員大會討論通過,宣佈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除名不是黨的紀律處分。

要求退黨的黨員黨籍處置原則:(1)如果要求退黨的黨員是因爲改變了自己的信仰,不再承認黨的綱領和遵守黨的章程,或厭惡參加黨組織的活動,不願再受黨的紀律約束,或喪失了革命意志,不願再履行黨員的義務,對這樣的黨員,黨支部應同意其退黨。(2)對那些違法亂紀,犯有嚴重錯誤的黨員,因害怕黨紀處分而提出退黨的,不能採取同意退黨的辦法,而應嚴肅黨的紀律,做出恰當的處理。如處分後仍堅持退黨的(開除黨籍者除外),應準其退黨,另辦退黨手續。(3)如果黨員要求退黨是由於一時一地某些問題有不同意見,或因黨組織工作中有某些缺點,或因對黨組織中個別人不滿,或因本人遇到某些實際困難等引起一時衝動,提出退黨的要求,經教育隨即悔悟,深刻認識錯誤,自願改正,請求留在黨內的,可以允許其繼續留在黨內。

處置黨員退黨問題應履行的手續:黨員要求退黨,一般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經支部黨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宣佈除名,報上級黨委備案,不必辦理審批手續。但必須將本人申請報告存入本人檔案,並將支部意見在其入黨志願書備考欄註明。對要求退黨的黨員予以除名的時間,應從支部黨員大會討論通過除名之日算起。

要求退黨的黨員黨籍處置程序圖示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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