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國有企業黨建工作指導手冊 > 國有企業黨建工作指導手冊 > 

第三部分 國有企業黨建工作基本制度_9 黨組織設置制度

第三部分 國有企業黨建工作基本制度_9 黨組織設置制度

9 黨組織設置制度

黨組織設置主要是指黨的組織機構設置。解決好黨的組織機構設置問題,不僅是黨的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一門需要不斷研究、探索的科學。黨的組織機構設置的總的要求是要有利於加強黨的領導,有利於加強黨的建設。具體來說,根據黨章和黨的有關文件的規定,在黨的組織機構設置工作中,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堅持以黨章爲依據的原則。黨章是黨的根本法規,是規範黨內政治生活和黨內關係的基本準則。它不僅規定了黨的組織制度、組織結構,而且還規定了黨組織設置的基本形式和主要任務,以及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的產生辦法和主要職權等。因此,各級黨的委員會及其組織部門研究決定黨的組織機構設置問題,必須以黨章爲依據。

2.與黨的新任務相適應的原則。黨的組織機構設置必須與黨在新形勢下的任務相適應。黨的建設的實踐證明,只有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相應調整黨的組織機構,才能更好地爲政治路線服務,發揮好組織保證作用。

3.按照行政區域和社會基層單位設置的原則。黨章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建立黨的地方委員會。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團體、社會中介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都應建立黨的基層組織。按照國家行政區域劃分設置黨的地方組織,有利於加強執政黨的領導,有利於加強黨同人民羣衆的聯繫,充分發揮黨的基層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4.依據工作需要和黨員數量確定設置形式的原則。按照這一原則設置黨的基層組織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基層組織設置形式與黨員人數的關係。按照黨的有關文件規定,正式黨員人數超過3人以上,不足50人的社會基層單位,可成立黨支部。其中,黨員超過7人的可設立黨的支部委員會,黨員人數不足7名的,只設書記1名,必要時可設副書記一名;黨員人數超過50人,不足100人的社會基層單位,可成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員人數超過100人的社會基層單位,可成立黨的基層委員會。二是正確理解工作需要。一般情況下既要考慮工作需要,又要考慮黨員人數。在特殊情況下,如果工作確實需要,黨員人數又沒有達到成立相應黨的基層組織的規定要求,要從嚴掌握。有的基層單位黨員人數雖不足100名或50名,但因特殊情況和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以成立黨的基層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爲完成某項任務而成立的臨時單位、臨時機構以及舉辦的短期學習班等,經批准,可以成立黨的臨時委員會、總支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三是成立黨的基層組織必須報上級黨組織審批。

(本章完)

< 上一章 目錄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