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中國現代化進程
陳志武 美國耶魯大學管理學院終身教授
20世紀初,美國著名經濟學家、哥倫比亞大學校長巴特勒(Nicholas Murray Butler)是這樣總結“公司”制度的意義的,他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是近代人類歷史中一項最重要的發明;如果沒有它,連蒸汽機、電力技術發明的重要性也得大打折扣。”其實,比他還早的中國晚清改良主義思想家薛福成就在《論公司不舉之病》中這樣評論公司的重要性:
“西洋諸國,開物成務,往往有萃千萬人之力,而尚虞其薄且弱者,則合通國之力以爲之。於是有鳩集公司之一法。官紳商民,各隨貧富爲買股多寡。利害相共,故人無異心,上下相維,故舉無敗事。由是糾衆智以爲智,衆能以爲能,衆財以爲財。其端始於工商,其究可贊造化。盡其能事,移山可也,填海可也,驅駕風電、制御水火,亦可也……西洋諸國,所以橫絕四海,莫之能御者,其不以此也哉?”
薛福成認識到,西方之所以強大,在於他們有彙集大量資本、“集中力量辦大事”、分散創業風險的方式,也即公司。薛福成不僅對公司的力量進行了形象而準確的描述,而且將公司的作用與國家的命運聯繫在一起。他曾說道:“公司不舉,則工商之業無一能振;工商之業不振,則中國終不可以富,不可以強。”
公司力量之源
既然股份有限公司的力量這麼大,那麼它力量的源泉在何處?現代公司可以理解爲:不同的利益主體依照契約關係,根據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目標所自願組成的金融共同體,或說是衆多契約關係的集合體,是基於非人格化法律的人造組織體。與傳統的家族企業相比,現代公司最爲重要的特徵在於其顯性契約關係,以及由此衍生出來的法人治理結構。公司法人從自然人的屬性中獨立出來,形成了與自然人平等的獨立人格,獨立人格又呼喚出有限責任,其能力和生命力可以遠超任何自然人。
從歷史的角度看,早期公司的出現與海外貿易息息相關,而海外貿易的特殊經營模式和高風險性決定了投資人僅能承擔有限責任,否則出資人無法出資。發展到近現代,任何公司都有投融資的內在要求,而有限責任是保證這一要求得以實現的有效途徑。試想:如果出資人的責任是無限的,如果責任是一代代往下傳的,有幾個人還敢冒險投資、做外部被動出資人?獨立的法人人格、有限的責任承擔使得公司具有了旺盛的生命力,能在極爲廣泛的範圍融資發展,較之傳統的家族企業則可以更爲有效地積累和創造財富。這就是公司的力量之源。
現代公司出現在工業革命之前的16、17世紀,但只有到工業革命前後才真正全面發展,並加速了工業革命的進程。兩者之間是相互影響、相互依存的關係。可以說,我們今天熟悉的現代公司是工業革命的產物,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工業革命帶來的規模化生產、規模化商業,現代公司所帶來的廣泛集資與廣泛分攤風險的優勢,可能像機關槍打螞蟻得不償失,用不着;而如果沒有現代公司的融資與風險分攤優勢,工業革命的進程又會大打折扣,說不定到現在還沒有出現。
但是,處在工業革命時代之前的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對股份公司,尤其是證券交易表現出強烈的懷疑態度,原因在於其所處的特定歷史背景。在斯密於18世紀寫書的期間,英國剛剛經歷了1720年的南海股市泡沫危機,公衆自然將股份公司與泡沫經濟相提並論,並且普遍產生了一定的牴觸情緒。斯密生前沒有想到,股份有限制度和資本市場給後來的美國乃至世界帶來了長久的繁榮。
關於這種認知上的侷限,19世紀的學者也雷同,他們在那時也無法正確評價公司制度與相應資本市場的總體利弊,因爲現代公司的生命力只有到了20世紀,特別是近30年,才完全展示出來。20世紀之前的先哲難以正確評價基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市場,他們對資本主義社會的利弊評價也難以全面客觀。
1929—1933年的大危機對於現代公司,尤其對股票市場是一個里程碑。1929年美國股市泡沫到達頂峰後突然崩盤,公衆開始質疑股災的背後推手,像19世紀的學者那樣懷疑資本市場的正面作用。美國國會也專門派人調查以小摩根爲代表的投行與券商。美國國會調查的結果雖然沒有找出股災責任承擔者,但卻造就了1933年的《證券法》和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由此形成了影響至今的證券監管法律體系。
這一法律體系中最爲重要的制度安排就是對上市公司的強制性信息披露。關於公司財務報表、上市交易等重大事項的披露保障了公衆的知情權,也確保了上市公司的審慎經營。因此,正是大危機帶來了公衆對上市公司的重新審視,也催生了美國現代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奠定了計算機時代、互聯網時代所要求的現代公司架構,儘管這是一個伴隨着大量法律與文化衝突的痛苦過程。不過,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這兩部法案重新定義了公司制度、證券交易的規則,但並不是讓政府的手插進民間經濟事務的決策之中,不是由政府去幹預經濟。制定和維護規則是政府該做的,但這不等於政府代替企業、代替民間私權利。
現代公司與傳統企業的區別
現代公司之所以不同於傳統企業,有兩點需要特別說明。
第一,傳統企業一般是無限責任,而公司則是有限責任。也就是說,即使公司經營失敗,股東的損失最多不超過已經注入公司的資本或者股本,以已投入的股本爲止。這一點至關重要,是現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原則之一。
因爲這相當於把公司和股東在人格上、財務上、責任上進行隔離,讓公司的錢獨立於股東個人的錢,讓公司的責任獨立於股東個人的責任,公司的生命也就獨立於股東個人的生命。這種獨立與隔離既保護了股東,讓股東個人不至於受累於公司;也保護了公司,因爲這樣公司也不會受累於股東的債務和行爲。
有限責任派生出在法律面前公司作爲法人的身份,亦即公司跟自然人一樣,享受法律的保護,既可以像自然人那樣起訴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也可以像自然人那樣被訴。公司的這種獨立的法律人格很重要,讓公司可以有自己的章程和決策規則,按照自己的生命力無限地生存下去。相比之下,傳統企業因爲跟自然人捆綁在一起,沒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其生命力往往是有限的,和創始人的自然人生命連在一起,或者頂多富不過三代。
而之所以在有限責任的隔離安排下,公司具有幾乎無限的生命潛力,又在於它能獨立地聘用職業經理人,實現管理權與所有權的分離。股東享有公司的財產權和收益權,但掌握公司經營權的可以是和股東沒有任何血緣關係的職業經理人。這樣,真正管理公司的人可以在很大範圍內去招聘,不一定非要自己的子女不可
,這就讓公司更有可能找到最稱職、最有能力的人來管理,因爲股東自己的子女數量有限,雖然很靠得住,但能力不一定高。
也正因爲有限責任以及上述派生出來的公司特點,使公司能在更加廣泛的社會上融資,實現薛福成所講的“官紳商民,各隨貧富爲買股多寡……上下相維,故舉無敗事。由是糾衆智以爲智,衆能以爲能,衆財以爲財”。試想,如果股東責任是無限的,除了可能賠掉全部股本外,自己的家產和子孫後代也要爲潛在的負債付出,有誰會願意入股一個由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創辦、管理的企業呢?經營權跟所有權怎麼能分離呢?又有誰敢僱用一個沒有血緣關係的職業經理人呢?所以,有限責任是在廣大社會範圍內融集資金、分攤風險、給公司以無限生命、讓經營權能與所有權分離的關鍵。
第二個差別在於傳統企業的股權一般不能自由買賣交易,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卻可以在公司之外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之間進行交易轉讓。這種存在於公司之外的股份交易市場又衍生出其他方面的差別。
其一是通過股票的市場交易定價,給掌握公司經營權的管理層進行決策評估。好的決策會受到投資者歡迎,其股價上漲,壞的公司決策會立即受到市場的懲罰。市場對管理層的紀律作用就這樣產生,市場交易就成了公司決策以及其前景的晴雨表,在關鍵時刻會迫使管理層改變決策、糾正錯誤。相比之下,傳統家族企業的股權因爲沒有被交易,也就沒有被定價,即使管理者出現嚴重錯誤,也不見得有機制使其立即糾正。
其二,股權一旦能交易轉讓,特別是能很快買賣轉讓,就能反過來鼓勵更多投資者提供資金,使公司的融資規模進一步上升,融資範圍擴大,因爲股東們不用擔心資金會砸進去出不來。
其三,股權有了經常性的定價之後,也產生出一種新的商業模式,即通過創業辦公司,將公司培養長大後賣掉公司的股權。以創辦公司、賣股權賺錢致富,這反過來鼓勵了社會的創業和創新,增添全社會的經濟活力和創新活力。
公司在中國的“水土不服”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優勢自不用多說,可是,這一制度引入中國之後的經歷又如何?
繼輪船招商局於1872年成立之後,“仿西國公司之例”成爲一種新潮,形成了一股“公司熱”,很快出現了仁和保險公司、開平煤礦、上海電報局、機器織布局、平泉銅礦等10餘家公司企業,以至於到1882年醞釀成中國歷史上的第一次股市泡沫以及緊隨而至的現代金融危機。
我們還是看看薛福成在《論公司不舉之病》中的總結,他評論道:
“中國地博物阜,迥異諸國。前此善通有無者,有徽商,有晉商,有秦商,皆以忠實爲體,勤儉爲用,亦頗能創樹規模,相嬗不變者數世;而於積寡爲多,化小爲大之術尚闕焉。邇者中外通商,頗仿西洋糾股之法,其經理獲效者,則有輪船招商局,有水陸電報局,有開平煤礦局,有漠河金礦局。然較外洋公司之大者,不過什百之一耳。氣不厚,勢不雄,力不堅,未由轉移全局。曩者滬上羣商,亦嘗汲汲以公司爲徽志矣,貿然相招,孤注一擲,應手立敗,甚且乾沒人財,爲飲博聲妓之資,置本計於不顧,使天下之有餘財者,相率以公司爲畏途……中國公司所以無一舉者,衆志漓,章程舛,禁約弛,籌劃疏也。四者俱不如人,由於風氣之不開,風氣不開,由於朝廷上之精神不注。”
薛福成跟同時期的知識分子一樣,固然對公司制度在西方實際運作中的表現言過其實,因爲即使到今天也並非沒有西方公司出現欺詐的行爲,否則就不會有金融危機了。在薛福成、鄭觀應、李鴻章、張之洞的時期,只有美國經濟纔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唱主角,而在西歐的大陸國家雖然也有一些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但它們並非經濟的主流,儘管後來的20世紀西方經濟離不開這種商業組織形式的威力。
但是,薛福成的論述中談到了一個核心問題,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的“水土不服”。爲什麼會水土不服?這當然有深層的制度原因。
第一,前面講到,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特點是“有限責任”,而是否能夠真正保證“有限責任”,不只是一個書面規定就能實現的制度安排,還得看相配的司法是否到位。正因爲中國歷史上的第一部《公司律》是1904年的事情,當初的輪船招商局、上海機器織布局等所謂的現代股份有限公司,實際上是沒有法律支持的空中樓閣。甚至到今天的中國,“有限責任”也並不是一個可以自然假定能享受到的制度保障。
第二,與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相配的是方方面面處理契約的誠信和委託代理關係的法律架構。這裡涉及幾方面的契約關係:一是不同股東之間的約定;二是股東與職業經理人之間的委託代理約定;三是公司跟其交易客戶之間的約定。爲了協調這些不同的契約關係、委託代理關係,就必須有相配的民法、合同法、商法執行架構。如果沒有這些架構,所有那些關於有限責任、管理權與所有權的分離約定都是沒有意義、沒有真實內容的。而支持這些交易契約關係的法治架構又恰恰是傳統中國所不具備的,所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的“水土不服”是必然的結果。
儒家文化對公司發展的制約
爲什麼中國沒有支持股份有限公司的法治架構呢?在文化層面上,這涉及儒家的主張,涉及儒家重視血緣關係但輕視超越血緣網絡的誠信架構建設。
也就是說,雖然那些經典文化經常涉及社會廣泛誠信的議題,但由於儒家傳統對血緣體系的過多偏重,使超越血緣、支持陌生人之間信用交易的制度架構沒有機會發展。等到現代公司制度於19世紀引入中國時,中國還沒有一套支持陌生人之間進行交易的法治架構。
人類自古以來就有人與人之間跨越時間、空間進行價值交易的需要,即金融交易的需要。特別是在遠古時期,由於生產能力低下,一個人過了今天難以保證明天還能吃飽穿暖,所以,今天我收入多會給你一些,但今後你收入多、我收入少時,你要給我以回報。這種金融交易可以通過非正式契約實現,也可通過正式金融合同、證券來實現,股權交易就是一種跨時空的證券交易。
既然自古就有這種生存需要,那爲什麼西方發展出了正式、外部化的金融證券市場,而中國卻沒有呢?
我們可從交易安全、保證金融交易信用的制度架構角度來理解。雖然有人與人之間進行跨時空價值交易的需要,但是,如果沒有一種保證契約執行的基礎安排,人們會因爲擔心對方未來失信、違約而選擇不參加交易。當然,今天我們熟悉現代法治和憲政,知道這些是保證契約權益的制度架構,但這些都是近現代在西方發展起來的東西,在遠古是沒有的。兩三千年前,不同社會找到了不同的強化交易信用的解決方案,這些不同的解決方案也給後
來的金融發展帶來了不同的後果。
在中國,儒家的解決方案基於“三綱五常”的名分等級秩序以及相配的文化價值體系,其基礎社會單位是基於血緣關係的家庭、家族。也就是說,儒家秩序的“硬性”基礎是自然的血緣關係和家庭,“軟性”基礎是“三綱五常”價值體系。儒家文化的宗旨是通過把兩者結合在一起,使家庭、家族成員間的金融交易或者經濟互助有堅實的信用基礎,將任何成員的違約風險、“不孝”風險降到最低。所謂“孝道”的意義亦即如此,通過強化對後代的儒家文化教育,使家庭、家族成爲大家都能信得過的金融、物質與情感交易中心。
用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論來說,在外部市場還不存在或不發達的境況下,跟陌生人或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做交易,交易成本會太高,“失信”會太頻繁。而如果在家族成員間做交易,特別是在儒家文化體系下,違約風險小,交易成本自然低。實際上,在外部交易環境不發達、外部交易成本太高的傳統社會裡,家庭子女越多、家族成員越衆,家族內部交易所能達到的資源共享和風險分攤效果就會越好,該家族壯大下去的概率會越高。這就是爲什麼在傳統中國家家都喜歡多生子,都喜歡成爲望族,而且最好是四世同堂、五世同堂。在企業層面,絕大多數是家族企業,極少有超越血緣合夥而成的非家族企業。血濃於水,血緣等於誠信。
儒家的成功之處在於,在農業社會生產能力的侷限下,人們的確能在經濟交易和感情交流方面依賴家庭、家族。在那種境況下,以名分定義的等級制度雖然閹割人的個性自由和個人權利,但的確能簡化交易結構,降低交易成本。就像印度的種姓等級制度一樣,儒家文化體系讓以農爲主的中國社會存在了兩千多年,它最適合農業社會。
但問題也出在此,因爲當家庭、家族幾乎是每個人唯一能依賴的經濟互助、感情交易場所的時候,會讓人們相信只有親情、血緣關係纔可靠,只和有血緣關係的人做跨時空的交易,即使創辦企業也只在家族內集資。
我們說儒家文化抑商,其實這是儒家只認血緣親情、排斥“家”之外的經濟交易的一種社會哲學表現:一般的“商人”與自己沒有血緣關係,怎麼可以相信他?既然對沒有血緣關係的商人不信任,不能跟他們做交換,這就又逼着人們越發靠“家”了,抑商反過來又強化了個人對“家”的依賴,沒有別的路可走。
儒家文化長期主導中國社會必然會有兩種後果。第一,相對於家族而言的外部市場難以有發展的機會。市場的特點之一是交易的非人格化,是跟陌生人的交易,是隻講價格、質量的好壞,而不必認親情。因此,“家”之內的經濟交易功能太強之後,外部市場就會失去發展的機會,此消彼長。
第二,由於陌生人之間的市場交易、利益交換機會有限,在這樣的社會裡,就沒機會摸索發展出一套解決商業糾紛、執行並保護契約權益的外部制度架構,合同法、商法以及相關司法架構就無生長的土壤,沒有機會發展。中國曆代國家法典側重刑法和行政,輕商法和民法,把商事、民事留給民間特別是家族、宗族自己去處理。當利益交易和民事範圍主要以家族、宗族爲界線時,生計與其他民事與其說是社會問題,還不如說是家庭、家族內的問題,所以中國曆來有詳細的家法宗法,而缺少國家層面的民法內容。
但是,超越家法宗法、不認人情的法律體系,偏偏又是現代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所需要的,無論是前面講到的“有限責任”,還是方方面面的委託代理契約,其特點都是超越血緣、超越親情的非人格化契約交易,沒有相配法律制度的保障,這些交易內容就沒有意義。所以,過分地依賴“家”實現經濟交易、感情交易的後果是人們很難相信血緣之外的關係,市場和商法、民法就沒機會發展。於是,就有了薛福成描述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的水土不服。
中國企業的公司化及現代化
1930年曾經有一位日本經濟學家說,中國沒有公司,只有工廠。我以前說,中國有財富,但即使到20世紀80年代也沒有多少資本。到今天,中國的情況已經很不一樣了,許多財富已被資本化,資本供給旺盛,股份有限公司有近千萬家,註冊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已不是新聞,也不容易引起任何人的注意。但是,就在140多年前的1872年11月,輪船招商局在上海成立時,作爲第一家華商現代公司,那可是一件歷史性事件。那件事除了標誌着“中國人從此有了自己的蒸汽輪船了”,更重要的價值是它開啓了中國企業組織或者說商業組織現代化的歷程,開啓了資本化的進程。這一歷程是中國經濟崛起、工業技術現代化的基礎,也是中國現代化進程的晴雨表。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企業的公司化、股份化進程取得了很大成就。譬如,四大國有銀行上市,意義深遠。因爲經營業績的依法披露,使得出資人、經營者都受到相應的約束,最終提升了銀行和市場的效率。但國有企業改革還任重道遠。
國有企業改革最爲核心的問題在於國家從經營領域的退出,在於還產於民。爲什麼國家必須從擁有企業、擁有財產、經營企業的角色中退出來?因爲國家對企業的所有者身份和市場經營活動兩者存在巨大的矛盾:國家可以改變法律,也可以使用暴力。這種特殊身份決定了國家不應介入市場、不宜經商,也即傳統的“官不與民爭利”的說法。從這一點來看,中國的國企改革還應該進一步深化。當然,關鍵問題還是在於民營經濟的發展,只有“民進國退”,才能實現發展方式的轉變,才能啓動國內市場,才能提升經濟效率,也才能最終建設成基於法治的市場經濟。
是“國進民退”還是“國退民進”,其背後所反映的是經濟自由度和創業自由度的高低。現在在中國,銀行、電信、石油、能源等行業,民企還是不能進入,民營企業家沒有辦法進入這些行業發揮他們的聰明才智。儘管現在有一點兒變化,但是這種變化並沒有改變主旋律。這就是一種赤裸裸的經濟不自由、創業不自由。
有一些學者認爲,只要是市場經濟,就不存在國企、民企、私人企業的差別,因爲整個經濟只要是按照市場的供求關係、按照價格來決定資源配置的話,國企可以競爭,民企可以競爭,私人也可以競爭。但實際情況是這樣的嗎?如果是國企,背後的股東是可以重新立法、解釋法律、改變遊戲規則並解釋遊戲規則、執行遊戲規則的國家和政府,那麼它進入任何一個行業,之前或者之後,它的地位就超越和凌駕於其他企業,是國家的“親兒子”,而如果是民企,就不太可能跟它享受同樣的權利。
中國企業組織或者商業組織的現代化最終離不開憲政改革,沒有憲政改革就難有真正的法治,而沒有真正的法治,就難有真正的現代股份有限公司,因爲在這樣的情況下支撐現代公司的契約集合體只能是空中樓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