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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_30

第二部_30

30

瑪絲洛娃可能隨同第一批流放犯出發,所以聶赫留朵夫忙着爲遠行做準備。但要做的事有那麼多,甚至覺得時間遠不夠用。現在的情況完全和過去相反,過去考慮的只是一個人的,只涉及他個人的利益,現在種種要辦的事都是爲了別人;過去做起事來覺得枯燥乏味,可這回幹起來卻很有勁。而且,說也奇怪,這些事再也做不完。

不但如此,過去爲他自己幹活不是煩惱就是氣憤,而今爲別人辦事多半心情非常愉快。

聶赫留朵夫要辦的事可以分作三類,因此按他平素的嚴謹作風,把每一類事的有關材料分別裝進三個皮包。

第一類是有關瑪絲洛娃和如何幫她忙的事:爲告御狀去奔走,去取得支持,再就是爲去西伯利亞做準備。

第二類是處理田產的事。在巴諾沃,已把土地交給了農民,將來所收租金決定充作公益事業之用,但爲了把這事確定下來,還必須訂立正式的契約並留個遺囑。在庫茲明,仍按他規定的那樣辦,也就是收取若干租金。不過要確定交租的期限,從租金中提留多少用於他的生活開支,提留多少用到農民身上。去西伯利亞得花費多少錢他還不清楚,所以他不能放棄這筆收入,而只是減去一半。

第三類是幫助犯人的事。現在,向他求助的犯人越來越多。

初時他有求必應,爲他們奔走呼號,但到後來變得應接不暇,於是在不知不覺中做起了第四類事,也就是最近以來最花費他精力的事。

第四類事就是要弄清這樣一個問題:所謂刑事法庭這種奇怪的機構究竟是什麼東西,爲什麼而存在,它又是從哪來的。正是這個機構滋生出這個監獄,導致他與獄中的一部分人邂逅相遇,滋生出從彼得堡的彼得保羅要塞直到薩哈林島的流放營,而在這些數不清的監獄和流放營裡關押着成千上萬個莫名其妙的刑法犧牲者。

聶赫留朵夫憑他同囚犯們的接觸,憑他向律師、監獄神父和典獄長打聽來的情況,憑遭到監禁的人的書信得出了結論:所有的囚犯,即被稱之爲罪人的人,可以分作五種:

第一種是完全無辜的,是審判錯誤的受害者,如被誤判爲縱火犯的敏紹夫,如瑪絲洛娃及其他人等。這種人人數不多,按神父的觀察,約佔囚犯的百分之七,但他們的境遇特別令人關注。

第二種人是在憤怒、妒忌、酒醉等特殊情況下行爲過火而判刑的,如果審判人或懲治者處在

同樣情況下,也可能產生這樣的行爲。這種人按聶赫留朵夫觀察所得,幾乎佔了全體犯人的半數以上。

第三種人認爲自己乾的是最最平常的事,甚至是件好事,但在制訂法律者和不同觀點的人看來卻算犯罪。這種人包括販賣私酒的,走私的,在地主或公家的草地、林子裡割草打柴的,其中也包括以偷盜爲榮的山民和不信教的、打劫教堂的人。

第四種人之所以稱作罪犯,只是因爲他們的精神境界高於社會的一般水平。這裡有各種宗派的教徒,爭取獨立的波蘭人、切爾克斯人,反對政府當局而被稱爲政治犯的人如社會主義者、罷工者。根據聶赫留朵夫的觀察,他們都是社會的優秀分子,人數相當多。

最後是第五種人,社會對他們犯的罪其實要比他們對社會犯的罪要多得多。這些人被遺棄、被壓迫或被誘惑,因此渾渾噩噩地過日子,那個偷擦鞋墊的小夥和聶赫留朵夫在監獄內外所見的好幾百人莫不如此,是生活條件一步步逼使他們走上所謂犯罪的道路的。按他的劃分,這種人包括形形色色的盜賊、兇手。最近一段時期他曾與他們中的一些人接觸,因而有所瞭解。新的犯罪學派把這些人看作是腐化墮落的犯罪型,這些人的存在證明了刑法和懲治之必不可少,然而按聶赫留朵夫的見解,社會對他們所犯的罪行要比他們對社會所犯的罪行來得多,只不過社會不是直接對他們犯罪,而是在好久以前對他們的父母和祖先早犯下了的。

在這些人中間,特別打動他心的是慣竊奧霍津。他是一個妓女的私生子,在夜店裡長大,一直活到三十歲都沒見過一個道德方面高於警察的人。他從年輕時起就在一夥慣偷中廝混,具有非同尋常的滑稽才能,很招人喜歡。他一方面央求聶赫留朵夫給他保護,幫他出獄,一方面卻又嘲笑自己,嘲笑法官,嘲笑監獄,嘲笑一切法規,不但嘲笑刑法,甚至嘲笑神的戒律。另一個是美男子菲道羅夫,他曾帶領人馬打劫一個年老官吏並且把他殺死了。菲道羅夫原是農民,他父親的房屋被人強行霸佔,他自己後來當了兵,在部隊裡因爲愛上一個軍官的情婦吃足過苦頭。這人有一種誘人的熱情稟性,老是不顧一切地尋歡作樂,他從沒見過任何人爲任何目的而剋制自己不去享樂的,也從沒聽說過除享樂外還有什麼別的生活目標。聶赫留朵夫明白,這兩個人都天賦甚厚,只不過是因爲無人培養才發展成畸形的,猶如無人照看的樹木瘋長成奇形怪狀一樣。他還見過一個流浪

漢和一個女人,前者的冷漠和後者的殘忍能叫人嚇得退避三舍。但他們絕非意大利學派所說的犯罪型,只是見了使人厭惡罷了,這就像監獄外面那些穿禮服佩肩章的先生和錦衣花邊裹身的太太們使他看不入眼一樣。

因此,研究爲什麼這些各種各樣兒的男女關在牢裡,另一些與他們同樣的人卻自由自在,甚至有權審判前者,也就成了他目前要做的第四類事情。

起始聶赫留朵夫想在書本里找到答案,爲此買來了涉及這個問題的所有書籍,包括龍勃羅梭、嘉羅法洛、費裡、李斯特、摩德斯萊和塔爾德的著作。他專心攻讀,不料越讀越感到失望。

一種人研究科學是爲了在科學上佔一席之地,爲了著書立說,與人爭辯或者傳人;另一種人是爲了解答生活提出的直接而簡單的問題。聶赫留朵夫屬於後者。但他遇到了此類人研究科學時永遠會遇到的那種情形:科學可爲他解答千百個與刑法相關的複雜奧妙的問題,唯獨不給予他所要尋找的答案。他的問題很簡單,他問的是:爲什麼、又憑什麼權力一些人可以關押、折磨、流放、鞭打和殺害另一些人,雖然這些人自身與那些被折磨、被殺戮、被鞭打的人毫無區別?然而書本上閃爍其詞,在他的問題上繞彎兒,那些論著在議論人有否意志自由,可否用測量頭蓋骨等辦法來判明某人屬犯罪型或別的型,遺傳在犯罪方面起什麼作用,有否天生的道德敗壞者,何謂道德,何謂精神失常,何謂退化,何謂氣質,氣候、飲食、愚昧、模仿、催眠、情慾對犯罪起着什麼樣的影響,什麼叫社會,社會職責包括哪些,等等。

這些議論使聶赫留朵夫想起一個從學校放學回家的孩子對他的回答。聶赫留朵夫問他有否學會拼音字母,那孩子說:“學會啦。”“那好,你說說,‘爪子’是怎樣拼的?”“哪樣的爪子?狗爪子嗎?”那小孩帶着狡猾的臉色反問。對聶赫留朵夫提出的唯一而根本性的問題,那些學術著作所給予的便是這種反問式的答覆。

當然,那些書中不乏許多聰明、淵博、有趣的見解,但就是不回答根本性問題:一些人憑什麼權力懲罰另一些人?非但置之不答,而且發表的種種宏論都是爲懲罰做解釋和開脫,把懲罰看作無可辯駁的公理。聶赫留朵夫讀了很多書,不過都是時斷時續的,因此他把找不到答案歸咎於他的研究還太膚淺,希望日後會找到答案,他還不能允許自己相信最近越來越頻繁地在他腦際出現的答案是正確的。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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