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愛財,取之有道
“天下熙熙皆爲利來,天下攘攘皆爲利往”,追逐財富本是人的天性。人類對物質財富的追求是推動人們認識自然、認識社會及改造自然、改造社會的深刻動力。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物質財富極大豐富,人民生活水平明顯提高,中國人民以勤勞和智慧創造了超過過去幾千年總和的物質財富,創造財富、享有財富的追求使社會充滿了活力。然而,追求物質財富也是一把雙刃劍,如果把握得不好,就會演變成“人爲財死,鳥爲食亡”。古往今來,這方面的例子屢見不鮮。
共產黨員應如何看待財富
共產黨員應該如何看待財富?毛澤東同志曾經說過:“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原則就是要使羣衆認識自己的利益,並且團結起來,爲自己的利益而奮鬥。”鄧小平同志也曾經深刻指出,“革命是在物質利益基礎上產生的,如果只講犧牲精神,不講物質利益,那就是唯心論。”黨員幹部也是普通的人,不是不食人間煙火的“神仙”,也有喜怒哀樂,也有七情六慾,更有追求個人正當利益的權利。黨員幹部追求正當的個人利益,天經地義,無可厚非。我們黨也從不諱言利益,不否認黨員幹部有個人的利益、個人的追求,承認和保護個人正當的利益。所以說,共產黨員的身份同追求物質財富並不矛盾。
我們黨是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也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黨除了最廣大人民的利益沒有自己的特殊利益。黨章明確規定,“黨在任何時候都把羣衆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羣衆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聯繫,堅持權爲民所用、情爲民所繫、利爲民所謀,不允許任何黨員脫離羣衆,凌駕於羣衆之上”;共產黨員必須“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後,克己奉公,多做貢獻”; “中國
共產黨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範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這是共產黨員對待利益問題必須堅持的根本原則,也是領導幹部加強黨性修養的基本要求。
共產黨員應如何追求財富
改革開放以來,不少共產黨員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大潮中通過勤奮勞動,創造了可觀的物質財富。
何享健,前美的集團董事局主席,中共黨員,2013新財富中國富豪榜以135億排名第44名。1968年5月,他和23位居民集資5000元,創辦了“北街辦塑料生產組”,生產藥用玻璃瓶和塑料蓋,後來又轉產發電機的小配件等。1980年開始製造風扇,進入家電行業;1992年毅然推動美的進行股份制改造。1993年美的在深交所上市,成爲中國第一家由鄉鎮企業改組而成的上市公司;2001年完成了公司高層經理人股權收購,進一步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在何享健的帶領下,美的已經成爲“中國最有價值品牌”之一。2012年,美的集團整體實現銷售收入達1027億元。截至2012年底,美的集團爲社會公益事業累計捐贈近6億元,2012年納稅總額60億元。何享健先生也先後獲得“廣東省優秀企業家”、“廣東省優秀共產黨員”、“全國優秀鄉鎮企業家”、“廣東省‘五一’勞動獎章”、“全國勞模”等一系列榮譽稱號。
像何享健這樣的共產黨員,通過自己的誠實勞動和守法經營爲社會創造了巨大的財富,自己也獲得了不菲的收入,應該說,這樣的共產黨員對財富的追求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是光榮的。
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價值觀念日益多樣化。特別是一些領導幹部手中權力越來越大,可以調動的資源越來越多,極易被權力衝昏頭腦,被利益燻黑良心。一些領導
幹部在“利益”面前開始打起了歪主意、動起了歪腦筋,利用手中的權力貪贓枉法、徇私舞弊,撈取不正當利益,謀取不義之財,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在個人利益的驅使下,一些領導幹部官本位意識嚴重,熱衷於“政績工程”和“面子工程”,既勞民傷財又搞錢權交易,一部分黨員幹部淡化了爲人民服務的宗旨,他們將人生理想和人生目標定位於對物質利益的追求,把金錢的擁有量作爲體現人生價值的標準,在工作和社會生活中奉行功利主義,以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爲處世原則,以多種方式撈取不義之財。我們常看到一些爲官者,在金錢面前,經不起誘惑,迷失了方向,由小撈變成鉅貪,最終做了金錢的俘虜。
俗話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對於共產黨員來說,其個人物質財富的獲得只能以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爲基準,這樣纔是正當的、合理的;同時,生活中不能缺少財富,但如果把財富看得過重,就必然爲財富所累,成爲財富的奴隸。對物質財富的過分看重,是一些黨員幹部成爲腐敗分子的重要原因。近年來,在落馬官員中,有很大一部分人是不能正確看待財富,不能正確處理個人與國家、集體之間的關係,把手中的權力當作個人侵吞國家財產的工具、謀取私利的工具,從而走上了不歸路。
因此,共產黨員牢記第一身份和職責,正確看待財富,還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係。首先,要遵循個人利益與人民利益相統一的原則,當它們發生矛盾時,個人利益要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必要時要能夠犧牲自己的個人利益,這是對共產黨員的基本要求。其次,始終把黨和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自覺做到履行職責爲公、行使權力爲民,不爲私慾所動,不爲私情所困,不爲私利所惑,絕不能一事當前首先考慮自己或小團體的利益,絕不能把個人或小團體的利益凌駕於黨和人民利益之上。
(本章完)